{{ $t('FEZ002') }} 衛生組|
主旨:
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及109年4月5日教育部國教署通報
各1份,請貴校(園)落實相關防疫措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4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40347號函辦理。
二、學校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及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一)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如運動、集會等,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1公尺、室內1.5公 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
(二)師生於教室內則應儘量拉開間距,以維持社交距離1.5公尺為原則。
(三)學校如因教室空間、授課人數等因素而難以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應依照旨揭指引中6項原則辦理。
(四)為確保國內社區及校園防疫安全,教職員生若在連假期間曾至人潮擁擠的地方活動,請自主健康管理14天,在校時務必配戴 口罩。
(五)學校務必提高學校內教職員生對自身健康狀況的警覺並每天量測體溫。如發現身體不適,請即配戴口罩立即就醫或在家休 息,並即時通報學校。
(六)學校可視疫情及防疫需要,在維護學生受教權利下,可加強其他防疫措施,以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
三、檢附國教署原函、社交距離指引及109年4月5日教育部國教署通報各1份。
四、幼兒園如有相關問題請洽本局學前教育科曾柏璣先生,電話:(02)2720-8889/1999分機6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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