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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民生國民中學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到校管理要點(修正版)

{{ $t('FEZ002') }} 生教組|

臺北市立民生國民中學學生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到校管理要點

99.10.13導師會報通過

103.8.2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8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中華民國110520日北市教資字第1103047203號修訂

壹、前言

今日行動電話及載具非常普及,許多人為求便利已養成使用習慣,致使行動電話及載具成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用品。然而,根據學校長期的觀察,家長與孩子真正需要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聯絡的機會並不多,反倒將其作為娛樂器材,或成為交友的媒介,因而衍生許多弊害。

其實在校期間,家長若有事情須聯絡孩子,只要打電話到學校,由導師或學務人員代為聯絡即可,未必非得仰賴行動電話。事實上,真的發生緊急事件時(例如接獲詐騙電話),往往還是要透過老師才能作妥善的處理,因此本校特訂定《行動電話及載具管理要點》以為規範,請老師與家長支持配合。       

緊急聯絡電話:學生事務處電話:2765-3433轉200,201,202

導師室電話:2765-3433轉108,109,212,213

貳、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10.5教中字第09838801000號函訂定。

參、目的:提昇學習品質暨維護學生上課秩序,培養學生正確使用行動電話之觀念,及方便家長與學生聯絡之需要。

肆、使用規定:

  • 學生如欲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到校,須至學生事務處生教組填寫「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到校申請書」,並經家長及導師簽名同意。行動電話門號若有變更,應向學生事務處生教組登記更正。
  • 為維護課堂秩序,上課時間(07:30~17:00進校門前、離開校門後)須全程關機。家長若有急事須連絡學生時,請打電話到學生事務處或導師室代為連絡。參加晚自習同學,因安全顧慮,第八節輔導課下課後,不予管制,惟在晚自習期間嚴禁開機。
  • 在校時間不應利用行動電話及載具聽音樂、打電動及聊天。
  • 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時,應注意禮儀,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
  • 如遇突發狀況,經導師同意,得於辦公場所使用行動電話。
  • 為維護個人隱私權,嚴禁未經同意偷拍他人照片或影片。
  • 不得將行動電話及載具借予同學使用,以免造成毀損、遺失、費用等糾紛。
  • 行動電話及載具持有者應妥善保管,若有損壞、遺失等事件,概由持有者自行負責。

伍、罰則:

  • 違反使用規定者,第一次由導師或學生事務處暫時保管行動電話一天;第二次行動電話由導師或學生事務處暫時保管行動電話一週;第三次(含)以上須由家長親自到校領回,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一條第9款記警告乙次處分。(上述保管期間SIM卡由學生自行保管)

修正:一、違反使用規定者,第一次由導師或學生事務處當天暫時保管行動電話及載具並口頭訓誡;第二次行動電話及載具由導師或學生事務處暫時保管,由家長當天親自到校領回;第三次(含)以上須由家長親自到校領回,並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一條第9款記警告乙次處分,爾後不得再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到校(上述保管期間SIM卡由學生自行保管)

  • 違反班級公約者,導師得以取消其使用資格,或限期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為處罰方式。
  • 凡已申請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者,若違反校規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時,得取消其使用資格。
  • 凡利用行動電話及載具從事不法情事者,除依規定懲處外,並得於一定期限內取消其使用行動電話資格。
  • 如有下列情形者,除限於使用外,並依獎懲辦法課以相關懲處:
  1. 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考試舞弊者記小過一次(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二項)
  2. 盜用偷竊他人行動電話者,初犯記小過一次(依據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二項)、累犯記大過一支(唯需經獎懲委員會通過)
  3. 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照像功能進行不當偷拍者記大過一次(唯需經獎懲委員會通過)
  4. 使用行動電話及載具影響校園安全者,如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者記大過一次(唯需經獎懲委員會通過)
  • 未經申請而攜帶行動電話及載具者,行動電話及載具由學校保管,並由家長親自到校領回。

陸、本要點經導師會報討論提校務會議通過,由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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