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學組|
局端來函:教師使用數位平臺進行教學時,蒐集學生作業或報告含個資或隱私資訊(如學生影音資料等)應妥為保管,並注意使用權限,於課程結束後應做適當處置。
學校相關人員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該法)規定:
(一)依該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依該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該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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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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