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配合本府網路申辦理整合服務,提供民眾便利之線上租
借方式,加強e化服務效能,並符合臺北市公有場地租借系
統應用功能,旨揭規定業經108年7月11日本處第10815次行
政會報修正通過。
二、前開規定有關公益檔期申請資料及申請程序已修正,貴校
倘有需求,請依規定第5點第2項第4、5款,於線上申請經
本處通知後,5日內備妥活動計畫書函文本處審認。
三、本處禁用一次性及美耐皿餐具,並嚴禁於室內及戶外地面
張貼腳標及任何物品。查前有學校學生社團活動不遵從本
處人員勸導,俟後違反相關規定者,本處將取消貴校租借
使用權3個月至1年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