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二、甄選入學 |
| | (一)方案內容 |
| | 凡臺北縣市國民中學畢業學生或同等學力、或符合「資賦優異學
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已取得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訂甄選入學條
件,選擇單一志願高中,報名參加甄選入學。經該高中辦理甄選
後,擇優錄取,報到入學。 |
| | (二)入學依據 |
| | 不採計國中在校一般學科成績,入學依據分為兩階段成績,第一
階段使用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第二階段由各高中自
行決定是否辦理甄選。兩階段成績的採計內容、採計比例、加權
方式,應規定於該校招生簡章中。 |
| | (三)辦理原則 |
| | 1學生志願選校 |
| | 學生依其志願及各高中所訂甄選入學報名條件,選擇單一志願報
名。 |
| | 2高中辦理甄選 |
| | 各高中於該校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中,訂定學生報名該校條件,內
容包含具體條件、一般條件(指藝能學科、綜合表現)及特殊條件。
各高中辦理入學甄試工作,應先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
績訂定門檻或採計方式,作為該校甄選入學第一階段成績。
各高中另辦理第二階段甄試者,限為非一般學科測驗。 |
| | 3招生名額 |
| | 高中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上限與申請入學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
過各校當年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各校辦理本方案招生工作時,得不足額錄取。經錄取報到後之餘
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名額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