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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高級中學法第三條及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二條。
二、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台(八九)中(一)字 第八九一○二五八二號函。
貳、目的
為多元評量學生學習成就,導引國中正常教學,合理引導學生調適學習及生活壓力,幫助學生適性發展,鼓勵高中發展特色,以建立符合學校及學生需要的多元入學方式,特訂定本計畫。
參、定義
本計畫所稱之「高級中學多元入學」包含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三種入學方式。
肆、入學方式
一、申請入學
(一)方案內容
凡臺北縣市國民中學應屆畢業學生或符合「資賦優異學生降低入 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者,均得依據臺北區各 高中所訂之申請入學條件,向所選高中提出入學申請,經該高中 審查評選通過後,擇優錄取,報到入學。
(二)入學依據
以學生在國中階段的學習表現為主要依據,各高中不再辦理任何 甄試,惟可參酌或採計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
(三)辦理原則
1高中自主選才
本方案係採免試入學,以學生在校學習表現或兼採國民中學學生 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為入學依據。高中並得要求學生提供各項學習 表現資料,以供審查評選。
2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依其志願自行選擇高中提出申請,申請校數,以三所學校為 上限。
3招生名額
高中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上限與甄選入學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 過各校當年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各校辦理本方案招生工作時,得不足額錄取。經錄取報到後之餘 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名額中。
二、甄選入學
(一)方案內容
凡臺北縣市國民中學畢業學生或同等學力、或符合「資賦優異學 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及升學辦法」之規定,已取得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者,均得依據各高中所訂甄選入學條 件,選擇單一志願高中,報名參加甄選入學。經該高中辦理甄選 後,擇優錄取,報到入學。
(二)入學依據
不採計國中在校一般學科成績,入學依據分為兩階段成績,第一 階段使用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第二階段由各高中自 行決定是否辦理甄選。兩階段成績的採計內容、採計比例、加權 方式,應規定於該校招生簡章中。
(三)辦理原則
1學生志願選校
學生依其志願及各高中所訂甄選入學報名條件,選擇單一志願報 名。
2高中辦理甄選
各高中於該校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中,訂定學生報名該校條件,內 容包含具體條件、一般條件(指藝能學科、綜合表現)及特殊條件。 各高中辦理入學甄試工作,應先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 績訂定門檻或採計方式,作為該校甄選入學第一階段成績。 各高中另辦理第二階段甄試者,限為非一般學科測驗。
3招生名額
高中自行決定招生名額,上限與申請入學招生名額併計,不得超 過各校當年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各校辦理本方案招生工作時,得不足額錄取。經錄取報到後之餘 額應納入登記分發入學名額中。
三、登記分發入學
(一)方案內容
凡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學生,已取得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 測驗分數者,均可報名參加。 臺北區公私立高級中學與高級職業學校聯合組成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依照各高中職所訂登記分發入學成績採計方式(指對國民 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計學科、加權科目及內容、同分、 滿分處理方式等項目),及學生所填志願卡進行電腦分發作業。
(二)入學依據
以學生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分數為分發入學依據。
(三)辦理原則
1分發依據
凡國民中學學生具備國中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均應參加教育部委 託臺灣師大辦理之「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依據是項測 驗成績參加分發入學。 學生於報名參加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時,應選定臺北區為 登記分發區,方得參加臺北區公私立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 為避免學生因同分、滿分產生無法分發之困難,應於招生簡章中 明白規定同分、滿分參酌依據及分發方式。
2高中辦理甄選
各高中於該校甄選入學招生簡章中,訂定學生報名該校條件,內 容包含具體條件、一般條件(指藝能學科、綜合表現)及特殊條件。 各高中辦理入學甄試工作,應先就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 績訂定門檻或採計方式,作為該校甄選入學第一階段成績。 各高中另辦理第二階段甄試者,限為非一般學科測驗。
2招生名額
應不低於各高中當年總招生名額百分之五十。
四、其他
(一)「直升入學」、「自願就學輔導方案」、「數理、音樂、美術、 舞蹈、戲劇等資賦優異學生甄試」、「身心障礙學生升學高中職 鑑定安置」等招生方式,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
(二)私立高級中學得自行決定單獨招生方式或參加各考區聯合辦理; 惟其辦理之基本原則應比照其他公立高級中學。
(三)各高級中學之招生,除辦理「登記分發入學」外,得依學校特色 及校務發展,選擇「甄選入學」、「申請入學」之招生方式。
伍、辦理時程
九十年高中多元入學辦理時間如下表:
入學管道 報名 審查資料 寄出甄選證 辦理甄選工作 放榜時間 報到時間
申請入學 四月十七至十八日 四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三日 四月二十五日前 四月二十七日
甄選入學 四月三十日至五月二日 五月四日至五月七日 五月八日 五月十二日 五月十七 日前 五月十九日
登記分發入學 六月下旬至七月上旬
陸、組織分工
一、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申請入學高中委員會
為辦理申請入學工作,由參加申請入學方案之臺北區公私立高級中 學(含高職附設普通科)組成「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申請入學高中委 員會」(以下簡稱申請入學委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辦法及作業程 序,據以辦理九十學年度申請入學招生工作。
二、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甄選入學高中委員會
為辦理甄選入學工作,由參加甄選入學方案之臺北區公私立高級中 學(含高職附設普通科)組成「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甄選入學高中委 員會」(以下簡稱甄選入學委員會),訂定招生入學辦法及作業程 序,據以辦理九十學年度甄選入學招生工作。
三、各高中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工作委員會
參加本方案之各高中應分別成立學校申請入學及甄選入學工作委員 會,議定各該校招生管道、各項管道之招生條件、招生名額、審查 或甄選辦法、錄取方式,送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備,分別詳載於臺北區九十學年度高中申請入學、甄選 入學招生簡章。
四、臺北區公私立高級中學與高級職業學校登記分發入學委員會
參加分發入學之各高中職組成臺北區公私立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委 員會,辦理登記分發作業,組織及工作內容由該委員會訂定之。
柒、工作內容
一、各高中辦理各項招生入學,應成立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招生委員會, 研訂招生簡章,送相關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載入臺北區九十學年度 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高中簡章彙編,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各國中應將報名學生依各校不同入學管道,分別造冊,將名冊及學 生報名資料彙整,依規定時間送相關委員會彙辦。
三、各高中參加申請入學方案者,應依所訂審查辦法進行審查評選,評 選方式採資料審查。如有需要,高中得要求學生就其所提資料進行 說明。學生可提供備審的資料包括:國中在校成績、具體條件、性 向測驗、興趣量表、各種競賽、服務表現、師長推薦書等各種資 料。
四、各高中參加甄選入學者,應明訂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 計方式(全部採計、部分採計、訂定門檻、加權採計)。學校辦理 第二階段甄試工作者,應遵照非一般學科測驗之原則。
五、各高中應明訂登記分發入學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採計方 式(如採計學科、加權科目及內容、同分、滿分處理方式等)載入招生 簡章中。
六、決定錄取學生、公布錄取名單並通知原報名國中。
七、獲錄取學生於指定時間前往錄取學校辦理報到。
捌、報名方式
學生自由報名,國中學生依據「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申請入學高中簡 章彙編」、「臺北區九十學年度甄選入學高中簡章彙編」及「臺北區九 十學年度公私立高中職登記分發入學簡章彙編」,檢附各高中所要求應 備資料,經(原)就讀國中彙整後,在規定時間,由(原)就讀國中代 向相關委員會辦理報名。
玖、錄取報到
一、經錄取之學生,必須在指定日期向錄取高中辦理報到手續,不得申 請保留入學資格。逾期未報到者,即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二、凡報到學生不得再參加當年度之高中、高職、五專其他入學管道。 違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並追究提報學校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
拾、經費
辦理多元入學工作所需經費由相關入學委員會所收報名費支付。
拾壹、參與本多元入學方案之各委員會應秉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辦理 有關各項入學試務工作。
拾貳、本計畫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